未列明金額的補充合同,是否繳納印花稅?

政策規(guī)定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》第二條規(guī)定,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》列明的合同、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(yè)賬簿。

結論
根據上述規(guī)定,建筑工程合同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。對于合同發(fā)生變化簽訂的補充合同,只是說明變動事項情況,沒有具體增加金額,就這份補充合同本身,不需要繳納印花稅。但是,由于對未履行的合同進行修改,工程決算時還應對增加這部分結算金額補繳印花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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